2004年10月25日 成地税函[2004]328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的意见》(川地税函[2004]41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的意见
川地税函[2004]4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
知》(国办发[2004]63号)保留的涉及地税的行政审批项目摘转给你们,并
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涉及地税的有
9项(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中涉及
地税的有1项(附件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
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
完善管理,并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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