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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3-07

     2005年3月7日 成地税发[2005]2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略) 附件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 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试行)》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 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 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 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 市局及区(市)县局为欠税的公告机关。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 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 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 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 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区(市)县地税局在办 税服务厅或其它媒体上发布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在网站和其它媒体上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区(市)县局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信息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于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 息在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 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确认审核后报送省 局。   第八条 区(市)县局定期发布的欠税公告,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 工作日内及时在办税场所或其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 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 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向欠税人发放《关于纳税人欠税事项告知书》,确保 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 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 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 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欠税人在公告后足额补缴欠税的,公告机关应于欠税人补足欠税后5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息从办税场所或其它媒体上撤除;补缴部分欠税的,公告机关 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息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各级征管部门妥善保管。于每 次公告终了后30日内将其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 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 级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协调,法制部门负责有关欠税政策的执行把关,计统 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统计,办公室负责欠税的媒体公告,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局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 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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