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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68号
颁布时间:2005-03-24
2005年3月24日 成地税函[2005]68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针对部分单位还存在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严,落实票证管理制度不规范 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 票证管理的规定,严格制度,落实到人。 二、税收票证的领发应指定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非票证管理人员捎带或代领。 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箱)清点,数量核对无 误后方可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应原包(箱)退回上级税务机关。印花税票的拆包, 必须先切角清点数量,无误后方可拆包发放;如发现数量有误,不得拆包,应原包装 立即退回上级税务机关。 三、税收票证填开前必须先检查票证质量(如联次、号码、品质等),合格后方 可填开使用;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票证,应原本退回上级税务机关。税法规定的扣缴 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的税款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 的税款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对征收的现金税款,要按“双限”规定及时结报解缴。 四、要确保税收票证的存放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 丢失等工作。县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税务所必须配备 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票证使用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 对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而造成票证损 失的,各局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上报市局。今年市 局将采取不同方式重点检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严 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落实票证管理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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