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3-07
2005年3月7日 成地税发[2005]2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2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 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一定要对欠税公告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 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基层单位在逐户核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时,要确保欠税统计清单与纳税人分 户台账数据、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的一致,认真做好公告前的欠税确认工作。公 告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时,必须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 三、需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及正式 的公告决定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1.《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略) 2.《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 知的通知
(3)
上一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