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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川地税发[2005]1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 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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