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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屠宰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明电[2001]44号
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川地税明电[2001]4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段时间以来,反映各地在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和作法 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颇多。所反映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改变征 税环节,将应由经营者负担的税款改为向生产者(饲养户)征收;按人头或地亩数平 摊征收税款;将屠宰税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征收;将屠宰税委托给生猪屠宰 者或经营者代征;收税不开票或用非经营性收据或自制票证等白条替代税票征税;税 票开具不规范,“税种”名称不明,统以“生猪税”代之;用地方税收税票征收增值 税;征税过程中搭车收费等。 元旦将至,春节即将来临,正值生猪出栏和年宰高峰,为确保屠宰税政策正确贯 彻执行,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屠 宰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请即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正确执行屠宰税政策不仅是依法治 税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地税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纳税人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 好屠宰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严格依法征税的自觉性。 二、省局再次重申如下政策和纪律要求,各地务必严格执行,违者将坚决予以查 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严格按照川府发[1998]55号文规定的定额标准征税,严禁将应由 经营者负担的税款改为向生产者(饲养户)征收。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数等任何形式摊派征 税、收空头税。 (三)严禁将屠宰税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征收;严禁社会闲杂人员参与 屠宰税的征收。 (四)严禁将屠宰税委托给生猎屠宰者或经营者代征。 (五)严禁收税不开票或以非经营性收据、自制票证等白条替代税票征税;在征 税过程中要做到一税一票,严禁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 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发生;同时要正确、规范地填开税票,让纳 税人拿到合格的完税凭证。 (六)加强票证管理,严禁买卖税票;严禁用地方税收税票征收增值税。 (七)严禁以屠宰税的名义搞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三、对省局电话通知及转批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各地要及时查处,基层 人员不得顶着不办,不得打击报复反映情况者。违者,将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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