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川财税[2001]22号 泸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我市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泸市财税政[2001]8号)收 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 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按3 %的税率征收,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