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79号
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川地税发[2001]7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一律实行顺价销售,已不存在平价、议价销 售之分,按照规定应当对其全面征收房产税。鉴于目前粮食购销企业仍亏损严重、困 难较大,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对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底前仍 按照川地税发[2000]029号文件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