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3日 川地税发[2001]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一、劳务管理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并向国内人员出国提供劳务者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用(劳务输出部门与国外公司鉴定协议或合同,由国外公司按劳务人员工资的一定
比例代扣,汇于国内劳务输出部门),对劳务输出部门所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否计
征营业税。
劳务输出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输出部门对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
应按 “服务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广告业务单位广告标牌制作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为利用路牌、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项目
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业务单位制作广告标牌业务应征收营业
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车辆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利用车辆出租、承包、运输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机关服务
中心车辆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对各类学校收取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无论是何种学校,只提供学历教育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非学历教育劳务,应
按“文化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财税字[1997]117号明确的
收取高级公务员培训费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税。高级公务员仅
限于县处级以上)。
五、对安装业需明确的事项。
(一)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18条规定,纳税入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
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二)《四川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5]128号
第12条第七款: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此款与《营业
税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备的范围为:生产或生活所需要
的各种器械,安装企业对设备无需进行加工、制造,直接安装后就能运行。
六、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对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
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
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目前国家对持有失业证人员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国家税收政策无规定之前,暂
不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七、关于学校(含中、小学、职高、大专院校)超过国家和省级教委、财政部门
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
学校向非本辖区户籍或未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或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单
位)收取的选校费(或择校费、赞助费、建校费等。纯公益性赞助除外),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5号、
[2001]31号的规定,对学校超过
国家和省级教委、财政部门标准收取的费用,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免税名
单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