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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4]110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川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7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大力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根据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制定的争 取到2007年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比2003年收入翻两番的目标,各级地税机 关要深入分析当前形势,稳步实现农业税收征管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努力开 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的理解与支持,创造条件,做好契税代征改自征工作,确保“先税后证”,防止税源 流失。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5年2月 10日前将契税代征改自征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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