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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依法扣押的纳税人经营用财产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235号 颁布时间:2001-08-24

     2001年8月24日 川地税函[2001]235号 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可否对所扣押的纳税人的经营用财产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问题的请示》 (资地税发[2001]6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根据征管法的规 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已依法扣押的纳税人经营用财产进行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及滞纳金,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向当事人送达变卖财产决定书及变卖财产清单;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区域内张贴变卖财产公告后,按照当日当地市场同类商 品的最低价格出售,以出售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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