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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68号颁布时间:2001-06-08

     2001年6月8日 川地税发[2001]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旧征管法衔接的原则是:从旧从轻。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管理办法没有出 台前,有关事项按照原有的办法和规定执行;总局已有新的规定的,按总局新规定执 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及时向总局请示。 二、关于缓缴税款审批问题 从5月1日起,缓缴税款一律报省局审批。对“特殊困难”按照:①水、火、风、 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②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 等遭遇偷盗、抢窃等意外事故;③政府认定的国有特困企业三个条件掌握执行。符合 这三个条件之一需要缓缴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按规定填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注意见报,逐级 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的缓缴税款,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符 合申请缓缴税款条件而未按期缴纳的缓缴税款,作欠税处理,予以催收并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缓缴税款审批工作由征管部门承办,并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 三、关于新的涉税文书问题 在总局未下发统一格式前,各地仍然使用《四川省地方工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所规定的文书,但内容要与新征管法的提法一致。《稽查通知书》改为《检查通知 书》,各地可依据新征管法自制某类文书,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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