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特殊情况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115号
颁布时间:2002-05-21
2002年5月21日 川地税函[2002]1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市、州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减免 房产税的审批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 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及规范行政审批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 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纳税人因特殊情 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