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7日 川地税函[2002]413号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等契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广
地税发 [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
999]210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
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130号令)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
半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由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
准减半缴纳契税。其中“减半征收”是指在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基础上减半。你
市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后应当按照2%计征契税。
二、关于契税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
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
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
无权自定税率。因此,同一市(州)范围内,只能执行同一税率标准。《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川府发[1999]65号)规定: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限”指当地执行的契税税
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