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4日 川地税函[2002]3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对我省纳入全国试点
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批纳入全国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业
务收入的单位)从事担保业务,凡符合免税规定并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的,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省上有新规定后按照新规定执行),其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3年营业
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