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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

川地税函[2002]65号颁布时间:2002-04-09

     2002年4月9日 川地税函[2002]6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推进科技兴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 号)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义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监督和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堵 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管理需要,各市、州从事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 洗浴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如茶坊等)的纳税人,其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 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为了保障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 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各地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批 准的范围中选择、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厂家。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并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四、税控收款机的税收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下大力气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税 控收款机,并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促进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新安装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的部门进行初始化后 方可投入使用。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后,必须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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