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405号
颁布时间:2004-09-08
2004年9月8日 川地税函[2004]40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期申报,免征税额由企 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 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其具体起始日期,以备税务机关查验。除上 述报送资料外,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还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对按 规定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和批准文件的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 用税申报期间,允许扣除搬迁企业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 的土地后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发现虚假情况,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
》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