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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466号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8日 川地税函[2003]46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契税征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人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 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省局决定调整契 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具体办法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分成比例与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同步,省 局按契税征收经费的35%集中(相当于征收经费总额的1.75%)。考虑到成都 市的特殊情况,省局对成都市局的集中比例折半,即按16%集中。各地上划到省上 的契税征收经费,扣除省局集中的部分后,由省局返给各地。 省局集中的契税征收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性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契税税源调查与 分析,票证和业务手册印制,以及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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