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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3]510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川地税函[2003]510号 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问 题的请示》(中国联通川计财字[2003]5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 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 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规定,在核定新世纪公司营业额时,按新世纪公司(C DMA)全部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公司的网络租赁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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