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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64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2003年7月7日 川地税发[2003]6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征管工作实 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与省国税局将另文通知。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应在营业地输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件暂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缴关系仍 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并征期间题,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 定简并纳税期限,并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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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与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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