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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2002]240号
颁布时间:2002-10-10
2002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2]24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 2]8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对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应及时办理申请核销手续,但必须 按“死欠”税款核销规定的权限和确认程序进行报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申请确认核销“死欠”税款的职责分工仍按《
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 [2001]35号)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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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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