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统一调剂使用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287号
颁布时间:2002-12-23
2002年12月23日 川国税函[2002]287号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函》 (川农银函[2002]34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6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 行四川省分行按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比例的0.02%和0.05%集中统 一调剂使用。 特此批复。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