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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干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18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川国税函[2002]11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及内设处室: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法统一,确保政令 畅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 01]1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川府法[1999]5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范围包括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或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 解释、通知等。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内容 1、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 2、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3、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和政策规定。 4、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适当性、相关性、法律用语是否规范、 严谨、准确、恰当。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程序   1、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部门及各级国税机关的直属单位的业务部门草拟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政策法制部门会签。 2、政策法制部门会签后将会签意见返回有关业务部门。 3、业务部门初审后送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送局领导签发。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 经过政策法制机构会签,凡末经政策法规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2、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应把好关口,对未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一律不予核稿,局领导不得签发。 3、凡需经政策法制部门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业务部门应主动提供拟制文 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相关资料。 4、各级国税机关应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工作纳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 考核范围,上级国税机关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工作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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