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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75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成地税函[2004]275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的 通知》(川地税发[2004]7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4]7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川府函[2004] 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政府确定开征的资源税品目解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 新的资源税税目注释下发前,暂按此掌握执行。   一、天然沥青矿。主要化学成分为:C83%、H7.5%、02.0%、 N1.9%、S5.0%、灰份1.6%。其产品主要作为道路沥青添加剂,可提炼 汽油、柴油、煤油。   二、泥炭。又称人造土,属于高山湿地下多年积存而成的腐植物,主要化学成分 为:水分、有机质、粗炭。其产品经过开采、粉磨后作土壤改良、园林绿化和花木种 植肥料。   三、硅矿石。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其产品在冶金、建材等行业中广泛应用。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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