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1日 成地税发[2004]162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首查责任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首查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首次承办案件的稽查局、稽查科(室)、稽查人员的办案责任,并
将办案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杜绝相互推诿、随意办案,提
高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次承办稽查案件的各级稽查局是首查责任单位,局长是首查责任单位
第一责任人;首次承办稽查案件的稽查科(室)是首查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是具体
责任人;首次承办稽查案件的稽查人员是主查责任人。
第三条 办案责任涵盖时限、内容、质量等方面。
第四条 查办案件应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全面检查、查深查透的原则。
第五条 首查责任单位的办案责任
(一)首查责任单位在接到批准的检查计划、上级交、部门转办案件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落实到首查责任部门;
(二)落实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检查完成时限、检查所属期间、检查的方式、检
查内容及质量、案件回复内容及时间;
(三)对首查责任部门汇报的检查情况及时处理;
(四)第一责任人对上述(一)至(三)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科室按《岗位
目标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分管局长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首查责任部门的办案责任
(一)首查责任部门在接到检查计划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主查人员和协查
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确定实施检查的起止时间及检查所属期间;
(三)确定具体的检查方式;
(四)具体责任人应随时掌握检查情况,并及时汇报;
(五)具体责任人对上述(一)至(四)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主查责任人的办案责任
(一)主查责任人在接到案件检查任务后,应与协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
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
(二)主查责任人根据被查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对涉及的地方各税及基
金、附加实施全面深入检查;
(三)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具体责任人汇报检查情况,对确实无法按期完
成的案件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四)主查责任人对上述(一)至(三)承担主要责任,协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主查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主稽查员制度》中规定的职责,
对违反规定的,按市局相关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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