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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124号
颁布时间:2003-09-27
2003年9月27日 川国税发[2003]1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按照“编制、人员、财务、 职能、职能、名称”五脱钩的要求,努力做好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阶 段性成效。一个注册税务师为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 税务代理中介行业已初步形成,并在税收征管和社会纳税服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税务代理行为还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从国税部门自身找原因,一是个别国税 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不彻底或有回潮苗头;二是有些国税干部参与税务代理中介 活动收取报酬。由此导致了税务行政行为与代理中介服务划分不清、强制代理、行政 行为有偿化等突出问题,这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影响了税务代理中 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加强税务代理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要 求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内外兼治、重在治内的原则,首先清理整顿国税机关、国税人员 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的做法,建立依法代理、规范代理的良好秩序。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代理“五脱钩”规定,自觉遵守 税务代理脱钩纪律,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 不准利用税收行政执法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拉业务,搞强制代理;不准将税务行政管理 行为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收取业务报 酬;不准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人、 财、物及正常经营活动;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小金库”。 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税务代理监督指导工作摆在议事日程上,在依法支持税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力度,市、州和县、区 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税务代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一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和 人员是否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代理;二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或纳 税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三要监管税务代理是否超越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要监管税务代理机构是否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五要指导税务代理机构规范管理,提 高服务质量;六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充 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 施责令限期改正;对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按规定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 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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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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