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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102号颁布时间:2003-08-11

     2003年8月11日 川国税发[2003]10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现就税务登记代码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 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对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州)批准设立的未赋予 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可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国家已赋予本市、州行政区域码(从左至右)第五位、第六位剩余码中共同确定编 排,并分别抄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对经市、州以下各 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使用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 域码。   二、鉴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尚未开始进行,为统筹安排工作,并减轻纳税人负担,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编排的区域码在国家税务局总局部署的税 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时一并执行。在统一换证前各地应做好共同编码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与当地民政、质监等 部门的衔接,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 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及时提供。要严格按照规定 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 地税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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