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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8-11
2003年8月11日 川国税发[2003]10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4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现就税务登记代码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 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 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对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州)批准设立的未赋予 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可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国家已赋予本市、州行政区域码(从左至右)第五位、第六位剩余码中共同确定编 排,并分别抄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对经市、州以下各 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使用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 域码。 二、鉴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尚未开始进行,为统筹安排工作,并减轻纳税人负担,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编排的区域码在国家税务局总局部署的税 务登记证换证工作时一并执行。在统一换证前各地应做好共同编码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与当地民政、质监等 部门的衔接,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 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及时提供。要严格按照规定 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省 地税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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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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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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