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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4-28
? 2003年4月28日 川财税[2003]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省内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 值税及其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再由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市(州)、县(市 、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报市(州)级税务部门会同市(州)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税务、财政部门 审批的纳税企业名单,应报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二、对跨市(州)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由于在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地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导致地区间财政利益变化问题,省财政厅将比照中央对地方 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进行调整。 经批准后在同一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税收 转移后的利益调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地在执行《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 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1997]54号) 以及财税[2003]1号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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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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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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