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3日 成地税发[1997]1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成府
发[1997]142号)已印发各地,为了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
题作如下补充,请各地结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于关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税[1997]3
0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地方税务服务地方经济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主动向
政府汇报,以争取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
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开征的具体工作,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征集入
库。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规定,文化事业
建设费从1997年1月1日起计算征收。鉴于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各征收单位从1
997年12月开征,时今年1-10月应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于明年逐步补征。
三、各地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
就地缴入金库。
四、各地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对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力争尽快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设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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