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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82号颁布时间:1997-08-22

     1997年8月22日 成地税函发[1997]182号   为搞好我市粮油技术改进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 97]0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粮油技术改进费管理和掌握其收入进度,各区(市)县地税局按季(季 末次月15日前),将提取手续费后的粮油技术改进费60%划解同级财政支农专户, 剩余40%上划市地税局粮油技术改进费专户,市局各分局征收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直 接缴入该专户,由市局统一划解省、市财政支农专户。市级粮油技术改进费专户,开 户行“83529合行金牛支行,帐号:201107-24,收款单位:成都市地方 税务局基金处。   本文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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