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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颁布时间:1997-11-06
1997年11月6日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原分成比例不变。即各区(市)县按省、市、县“四、 一、五”比例分成,五城区按省、市、区“四、三、三”比例分成,高新区比照五区 执行。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应按省规定,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地税部门的 征收业务费补助。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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