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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355号
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川地税函发[1997]355号 省委、省政府1996年出台了征收粮油技改费、“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等专项 用于农业的政策(川委办[1996]5号文件),这对增加全省支农资金投入起到 了积极作用。鉴于这两项资金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地县级,而支农资金需求量不足又主 要体现在县,为调动各级的征收积极性,保证全省支农资金总量的增加,促进农业的 稳定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粮油技改费和“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分成比例做 如下调整: 一、将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川地税发[1997]79号) 中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地、市、州按4.5:5.5分成改为省级不参与分 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 (市、区)自定,专项用于农业。 二、将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044号)中实 行省、地、县按2:2:6的分成比例改为省级不参与分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 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专项用 于农业。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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