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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79号
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成地税发[1997]7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源泉控管,委托代征的办法。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拥有并使用机 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成都市地税二分局统一委托四川省成都 市交通稽查征费处代征。其余区(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加强对完税标志的管理。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由 征收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在办理了纳税手续后发给纳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四川省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成都市五城区及高 新区范围属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免税车辆统一由市地税涉外分局审核后发给免税标志; 其余属于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统一由地税二分局审发免税标志。 三、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检查工作。各地对车船使用税的检查主要应在生产经营 业场所进行,也可委托交警、稽征等有权上路检查的单位,就代征范围内的车辆行使 路检。各地地税部门不再上路或设立检查站进行检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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