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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现将《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 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市政府规定交纳的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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