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成地税函发[1997]87号 现将《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 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按市政府规定交纳的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完税标志的通告》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