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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12号颁布时间:1997-07-30

     1997年7月30日 成地税函发[1997]112号   一、代扣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范围包括个体和个人出售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 单位出售的未税矿产品部分。   二、盖章范围   扣缴义务人收购已税的矿产品,应在销售方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收购时间并加盖 “已收购”戳记章。同样,对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的矿产品,也应在代扣代缴资源税 后,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收购时间并加盖“已收购”戳记章。   三、戳记章的规格   资源税戳记章的尺寸统一为长3.5厘米,宽1厘米。戳记章为方章。格式式样 如下:   例:双流县的资源税戳记章。   双    已收购   流 附件:四川省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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