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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16号
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川国税函[2003]11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外经贸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办理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1]588号)精神, 为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工作开展的力度,缓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 难,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申请及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 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请将其 开设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书(见附件1)送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可 并签章后,再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出口退税唯一专用账户备案。各地国税机关签收后, 应将回执联(见附件2)反馈给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的出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专用 帐户备案的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国税机关 为其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见附件3)。凡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取出 口退税违法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立即停止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与当地人民银行,外经 贸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和完 善制度,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明确责任,专人办理,确保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已确定的专用账户,不得转移。若企业需要更改账户,应提 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国税机关方可 予以变更。对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专用账户管理要建立登记台帐,对退税专户的办理、 变更及出具《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等情况认真登记备查。 四、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同当地人民银 行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在执行中 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备案申请(略) 2、《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备案申请》回执联(略) 3、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回执(略) 4、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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