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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对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在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1993年12月31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 根据国税发(1993)045号和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规定,对持有 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对香港股民支付股息( 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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