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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8]98号
颁布时间:1999-08-18
1998年8月18日 成地税发[1998]98号 根据成都市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由税务部 门代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成劳发[1998]10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税部门代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按照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缴费对象和 征收计划确定。市局各分局、六城区局按市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代征。其余区( 市)县局按同级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代征。 二、代征时间。全市地税部门从1998年9月1日起代证“两金”。 三、征收凭证。代征使用的专用凭证由市局计财处统一配发。各区(市)县地税 局、市局各分局在市局计财处领取。 四、缴费方式。各征收单位应根据缴费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以“税款预储帐户” 直接划转为主,以银行托收为辅的方式代征“两金”。 1.缴费企业在银行没有“税款预储帐户”的应通知缴费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将 应缴纳的“两金”足额存入该帐户,征收机关在该帐户中直接划转。 2.对未建立“税款预储帐户”的缴费企业,征收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 和帐号,通过银行托收。 五、开设过渡专户。为保证“两金”的及时入库,划转和核算,各区(市)县局、 市局各分局应分别开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和“失业保险基 金收入过渡专白” 六、征收期限和“两金”的划转。各征收机关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征收计划,在 征收期内按季代征“两金”。各区(市)县局代征的"两金"要严格按照成劳发[19 98]105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划转。 七、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精心组织,确保"两金"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 市)县局、市局各分局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两金”代征工作。明确责任科、所(分 局)和主办人员,保证“两金”代征工作领导、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落实。要密切与劳 动、财政、国税、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按劳动部门提供的代征计划、代征名册代 征,做到按期代征,及时划转。对代征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等部门反映。要加强代 征前的宣传和代征过程中的解释工作,使代征工作得到缴费入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 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和解决“两金”代征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圆 满完成省市党委政府交给的“两全”代征任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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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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