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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190号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成地税函发[1998]190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 通知》(川地税发[1998]073号)转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调整生猪税费征管政策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做好调整税收定额工作,对自宰自食和帐 务不健全的经营者的征收标准,必须分别控制在4元/头和12--1.5元/头的幅 度内;对帐务健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环节的屠宰税仍实行查帐征收,按规定税率 计算税额征收的办法。    三、各地要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源泉控管,进一步加强 对生猪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屠宰税征收政策,严禁实行摊派和承包征收税款办 法,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对生猪屠宰税的税费定额进行调整,调整之后的标准, 报市局房地产税处备查。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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