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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14-12-03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海南省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12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白砂糖的,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并按照以下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白砂糖,平均单耗数量为8.56(计量单位:吨)。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41130 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5531日前分期转出。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1)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构成等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终审。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其他事项按照《通知》和《公告》的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1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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