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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11〕299号颁布时间:2014-10-22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向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时间之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工作;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受理及备案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4.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
  6.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自当年一月至申请备案的当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8.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海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地税发〔20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受理部门为各市县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或当地政务中心地方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审核部门为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受理部门应将资料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作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日常管理
  1.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局、税务所)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台账,并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享受备案减免税的,应依法追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符合条件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于每一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5、7、8项资料,逐月计算时间之残疾人站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和平均人数。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应核实资料并确认其减免税资格是否继续具备,经核准的单位方可进行免税申报;
  3.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对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填制《安置残疾人就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
  总结上年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总结及报表上报省地税局地方税处。
  二、关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问题
  (一)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二)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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