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6-02-26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对广西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通过该平台中“涉税资料报送”菜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未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使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