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3〕23号颁布时间:2013-08-07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将有关加快推进广西“五区”建设的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为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 (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 4.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