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金办发〔2013〕5号颁布时间:2013-05-30
各市金融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本指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开业后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增资扩股。
(二)依法合规经营,当年无不良监管记录,贷款投向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原则。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对满足增资扩股条件,且平均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法人股东出资额可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
(六)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等符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七)入股资金须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如增资扩股前发生股权变更事项,需待股权变更申请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增资扩股申请。
(九)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参考文本详见附件1):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出资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公司股东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参与增资的股东出资能力情况证明:
(1)法人股东提供: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度至最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
(2)自然人股东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房产、土地、其他收益等相关凭证,其中,银行活期账户最近1个月日均余额、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合计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上调该比例;夫妻共同财产可合并计入,下同)。
7.根据审核情况,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公司股东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参与增资的原有股东出资能力情况证明:
(1)法人股东提供: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度至最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
(2)自然人股东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7.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证明:
(1)法人股东提供: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如申请增资时间在下半年的,还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上一年度至最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信用记录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新增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还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基金备案的证明及基金备案全套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8.股东协议书。
9.股东承诺书(参与增资的股东)。
10.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11.根据审核情况,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程序:
(一)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出资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
1.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50%(不含50%)以内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2.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50%-100%(不含100%)以内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3.当年累计增资额超过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100%(含100%)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复审,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二)设立在设区的市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出资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
1.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100%(不含100%)以内的,由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审批,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2.当年累计增资额超过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100%(含100%)的,由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初审,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三)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出资人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
1.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20%(不含20%)以内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2.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20%-50%(不含50%)以内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3.当年累计增资额超过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50%(含50%)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复审,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四)设立在设区的市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出资人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
1.当年累计增资额在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50%(不含50%)以内的,由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审批,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2.当年累计增资额超过上年末资本金总额的50%(含50%)的,由所在设区的市金融办初审,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五)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开业后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增资扩股,及第(五)款对满足增资扩股条件,且平均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法人股东出资额可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等条件的增资扩股事项,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凭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验资手续,凭批复文件和验资报告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股东名册、自然人股东名册(附件3)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登陆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更新公司相关信息。
第七条因增资扩股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需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在提交增资扩股申请时,另文提交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增资扩股申请材料(参考文本)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3.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