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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2号
颁布时间:2008-01-0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对现行所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但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相关的认定手续。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的资料和凭证。
2.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的审核以及有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负责对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税款的催报催缴。
3.综合业务股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等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审查把关。
(二)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审批;
2.负责对各种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受理、审核和出具;
3.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的工作时限。
(一)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向其主管县(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出口免税申报和出口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二)县(区)国家税务局将审核无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汇总表》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在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三)地级市国税局根据县(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审核意见批准免税核销后,于每月底前将有关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区)国家税务局。
四、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6]10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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