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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105号
颁布时间:2003-06-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会[2003]15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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