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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今天起,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颁布时间:1970-01-01

  自2020年11月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国“一盘棋”!除部分已实施地区外,目前有以下地区集体行动、统一通知: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业内人士分析,社保信息一旦进入税务系统,这样对于挂证人员,社保在一个地方,纳税在另一个地方。很容易会被比对出来,更有利于个人注册证挂靠的查处。

重点内容:

  1、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2、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3、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4、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5、申报系统升级提醒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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