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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70-01-01
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